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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其他号码] 原机主过世,手机号码是四个1111的靓号,作为他的子女是否可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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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9-7-31 09:35:59 | 显示全部楼层
根据《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来看,没有规定机主死亡后国家要回收手机号码,国家也不可能因为一个号码的机主死亡而回收一个手机号码,如果国家回收号码只能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回收一个号段,比如原来模拟网的“90”号段。另外号码所有权也不属于运营商,运营商也没有权利回收。根据《物权法》相关规定,号码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,既然是个人财产,就可以被继承。
由于手机号码是通过入网合同获得,因此它具备债权和物权的双重属性,我们可以从债权的角度寻找到答案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来看,债权人死亡,合同权利义务不终止,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,债权人死亡如果没有继承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,那么反之如果有继承人就不需要提存了,直接继承就可以了。
我们再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,债权是可以继承的,所以当我们把机主和运营商的合同中权利作为一种债权的时候,这个号码的权利就可以继承下去了,而目前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的操作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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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9-7-31 09:37:09 | 显示全部楼层
公证处翻阅了大量法律法规资料,依据相关规定,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,国家不宜因为一个手机号码的机主死亡而收回手机号码。同时《入网服务协议》也载明,手机号码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,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。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,《合同法》也载明,权利义务不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。另据《物权法》延伸规定,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,既然是个人财产,手机号码使用权理应可以继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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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9-7-31 09:38:12 | 显示全部楼层
目前来说,我国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手机号码是否为遗产而可继承,根据《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》第三条的规定,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。但是根据《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国家不宜因为一个手机号码的机主死亡而收回手机号码。另外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也不属于通信公司,通信公司也无权在公民死亡后收回手机号码,根据《物权法》的规定延伸,手机号码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,既然是个人财产,那么就应该可以继承。
通信公司可以通过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号码资源,手机号码的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的《入网服务协议》,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,依据《入网服务协议》享有通信公司提供的各种通信服务。因此手机号码具有债权和物权双重属性。从债权的角度上来说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,合同的权利义务不随着债权人死亡而终止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,债权可以继承,所以根据手机号码使用者与通信公司签订的《入网服务协议》,手机号码使用者对《入网服务协议》享有的权利可以继承,由此手机号码应可继承。
由此法律界普遍认可的结论是: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,但是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继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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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7-31 09:39:46 | 显示全部楼层
投诉也没用,这不属于你的东西,这是移动公司的号,只是在合同范围内租给你父亲使用了,现在你父亲死了,人家有权回收号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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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7-31 09:40:20 | 显示全部楼层
怎么不可以,我舅舅的4个8还給他女婿弄去用了呢,移动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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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7-31 09:42:43 | 显示全部楼层
为了个手机号给你爹杀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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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7-31 09:44:33 | 显示全部楼层
你是怎么被销户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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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7-31 09:45:47 | 显示全部楼层
QN3rZ6DiG33rGKii.jpg ot8K800U7W7aZO18.jp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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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7-31 09:46:30 | 显示全部楼层
回复   :我是自己去注销的呀,我的意思是这种好吗没什么用处 u1aC6QZDCXGDp648.jp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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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7-31 09:48:08 | 显示全部楼层
回复 冷冰幻 gK6xxfUKUjNOyKqO.jpg :你还真舍得,四连号码,移动的,138开头起码十万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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